中山市普祥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經查,中山市普祥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屬上述情形(一),,我局擬注銷該公司持有的《排污許可證》,。
我局依法將《中山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排污許可證擬注銷通知書》向你(公司)進行告知,但因無法與你(公司)取得聯系,,也無法通過郵寄等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我局通過本公告向你(公司)送達(擬注銷通知書內容詳見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天即視為送達,。
你(公司)如對上述擬注銷決定有異議,可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權利。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山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排污許可證擬注銷通知書》(中山市普祥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