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林國江未經批準非法占用中山市南朗街道華照村林溪小組上街三巷28號旁處地塊一案 ,,經本單位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南朗綜執(zhí)罰字〔2023〕120號),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林國江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為維護行政執(zhí)法的嚴肅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公告,,限林國江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華照村林溪小組上街三巷28號旁處地塊(一間鋼架結構棚頂圍蔽圍墻建筑物房屋),。如林國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本單位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辦事處
2024 年11月15日